以用户为中心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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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设计师的能力与训练(3)—发散性思维训练

作者:lancelot  |   发布: (编辑)Tony   |   时间:2008-10-09 12:16:59 文字大小:- +

以下介绍的内容仅仅为个人适用,朋友们请慎重选择。

兰思认为发散性思维训练的时候,应该有一个比较规范的范围,很多朋友是用一物多用,或者是一题多解来训练这样的思维能力。但是很多时候缺造成了非逻辑性的发散思维。

举简单的一个例子,一个扎啤杯子能做什么?有些人可能会想到当成国宝卖给唐朝的人。很显然,这个回答没有问题,甚至诗人的发散性思维更需要这样的联想。但这个并不是设计师应该有的思维,因为加入了穿越时空和唐朝的人两个元素,对应在设计中就是用户可能还有**需求,所以需要增加**功能。当然,如果某些人能把握住以扎啤杯为唯一中心,这样的训练没有问题,而且到最后设计的时候也要过的一关。

兰思采用的是法律上的问题,因为它有一个比较好的成文的规范。同时,一个案件就是一个案件,不会有别的关联,即使有一些需要加入的分解条件,那么也是和案件紧密关联的。
当然很多思辨性质的辩论题目等等也都可以应用。当然,如果是不了解法律的朋友,可以找一个自己最熟悉的拥有比较好的规范的体系。
(以这个为训练的方式只是因为法律条文的规范性和唯一性,并非是要思考如何钻法律的空子。)

训练的方法是至少应该对一个案件有两个解释,以原告方的律师或者是被告方的律师的角度去思考,同时在这个最轻和最重的可能适用法律的之间,有可能有更多状态,尽量的把他们都想到。(法官当然会去选择最合适的法律适用,但这并非是我们训练的内容,如果是接下来的逻辑训练,可以用法律的严密逻辑去推测法官的判决,而法官真正的判决就是对逻辑的不错的验证)。

举一个案件的例子:

案情简介:

    王某与几个朋友某晚在街上闲逛,想要抽烟,就喊马路对面一路人要向其借火,对方见自己不认识王某,就没有理会,顾自走路。王某自感在朋友面前失了面子(王供述),即追上前拉住该路人质问他为何不理睬,后与路人发生口角,并对路人大打出手,致使该路人被殴打昏倒在地(后鉴定该路人未构成伤害)。王见状欲离开时,又返身上前翻找该路人口袋,取得人民币八百余元,得钱后王与其朋友们离开。8月20日王某因此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逮捕。后由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那么能想到的法律适用有多少呢!

首先:抢劫罪,该条不说了。
其次:构成寻衅滋事罪,王某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所列举的随意殴打他人的情节,取得八百余元钱是严重后果之一,并且时间是在晚上。
再次:均不构成犯罪行为。寻衅滋事行为因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盗窃行为因为未达到底线不构成犯罪。
第四:构成盗窃罪,虽然不够成盗窃底线,但是采用破坏性手段。
最后:寻衅滋事罪与抢夺罪。王某先前的行为有随意殴打他们的行为。(此时还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在之后路人没有不及反抗的情况下,夺取其物品,但是并未以路人的健康相威胁也并未继续实施危害其健康的行为。故应该为抢夺罪。(实施改犯罪时已经没有了伤害的行为且路人在醒后会知晓其行为)

当然符合的可能更多。一般不复杂的案件想到三到五个可能适用的法律就够了。虽然法官会给出最正确的判决,但是其他并非最合适的法条却足以开阔我们的思路。


至于说找这些案件,既可以在国内的法律网站上找,也可以将国外的案件以我国的法律思考。

Ps:许霆案可能是法律界分歧比较大的,不知道各位能找到多少可以适用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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