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这是上次和一位朋友聊天的部分回忆,当时我们的话题是从“一些IM平台通过一些手段引诱用户购买虚拟货币和虚拟形象来谋取利益”和“某些流氓公司通过流氓软件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用户使用和关注其产品从而榨取利益”的区别。
某种意义上来说前者属于“引诱”(到不了“诱奸”的程度),后者属于“强奸”。前者是无罪的(虽然会被鄙视,但‘也是产品发展的需要’),后者是会被判刑的。
其实最近很多人都在讨论这个话题,讨论“用户想要干什么和产品希望用户干什么,两者之间应该达到一种什么样的契机才算合适 [2]”、讨论“破坏良好用户体验的底线是什么”、讨论“是不是可以为了管理的需要或者是成本需要而破坏用户体验(比如'验证码'问题)”。
个人觉得这都是个类似的问题,“度”的问题。
因为“产品”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小矛盾永远是存在的,就好像“永远没有满意的老板、永远没有满意的员工”一样。毕竟这还不是共产主义社会..
那天在讨论问题的时候我做了这样一个比喻:(很粗俗的一个比喻)
正好当时我刚刚在电视上看到一则新闻,是关于“南非前副总统受审,遭受强奸指控 [3]”的新闻。
摆开其“作为一个抗艾滋病工作的先锋人物自己却在发生性关系时不采取安全措施且认为'洗个热水澡就没事'”这些荒唐的话题不说,
单说审判的焦点 —— 判断强奸罪名成立与否的关键是要判断“双方是否是在自愿情况下发生性行为”。
也就是说:你可以引诱,你可以说“我很有钱我很有权,如果你跟我XXX 我可以给你OOO..”,然后她自愿和你发生关系,那么你无罪。
但,如果你不管3721强硬的要和他发生关系,她根本不愿意,那么你有罪!
(突然发现3721的名字原来是这样来的,真搞笑。,不过现在在把3721拿出来说事 有点鞭尸的味道,罪过罪过..)
道理很简单,
对于“产品”和“用户”之间的利益小矛盾是否处理得当 我想应该也是类似的判断方法:
你可以想办法让用户看到“你的好友有很漂亮的‘衣服’、他的‘宠物’和别人的‘宠物’结婚了、、”,引诱你的用户去‘购买’同样好看的衣服.. ,(当然也不能有事没事总是‘引诱’,太频繁那就是‘骚扰’罪了!)
但你不要强行给用户安装一个软件、强行把用户的首页设置成你的页面、强行让用户装上你的“工具条”(且还不能删除掉),强行每天给用户发垃圾邮件、强行用用户的MSN给他所有的好友发邀请让他们去你的网站。这是违反道德的,也是迟早要被干掉的。
可惜,到目前为止中国互联网靠‘强奸’泡到用户的人还真不少(3721就是一个,mop也不例外,等等..),我想这只能说明“大环境还不成熟,用户还不成熟”, 我相信很快这种强奸会被治罪的,就算权力机构不去治罪 用户也会自我判断自我维权的..
所以,底线是“可以引诱但不能强奸,也不要骚扰”。
如果做好合理的引诱用户看来会很关键..